法律分析
有明確發起人且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20%以上的業主書面提議,並附提議人的產權證復印件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提議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作出是否提前變更期限的決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當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更換物業時,他們派代表去找物業公司負責人協商和平解決。如果物業公司不願意退出管理,可以拿著物業違約的證據到居委會申請物業置換。配合居委會辦理相關手續。壹般居委會工作人員會先和物業協商,讓其主動退出。物業不同意,就走法律程序。如果證據充分,法院會支持業主的訴求,解除物業公司的物業合同。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下列事項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半數以上且占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數半數以上的業主。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壹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決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