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解除協議收養的條件
1,須經當事人同意。就收養人而言,需征得養父母的同意,就被收養人而言,當被收養子女已成年時,征得被收養子女的同意即可;被收養的子女未成年時,必須征得被收養子女的生父母或者原送養人的監護人的同意。被收養的子女有辨認能力的,也必須征得本人同意。
2.當事人肯定已經妥善處理了財產和生活問題,不存在糾紛。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公證機關解除收養的程序也可分為申請、審查、認定三個環節。雙方達成解除收養決議後,必須向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說明解除收養的理由。公證員應當調查當事人終止收養的原因及相關情況,以查明終止收養是否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是否有其他意圖;雙方對財產和生活問題的處理是否合法,經審查,符合解除收養條件的,予以公證,準予解除。收養關系自當事人領取公證書之日起終止。不符合協議解除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證明。對於相關爭議,可建議當事人按訴訟程序提出請求。
基層政權機關或戶口登記部門也應嚴格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根據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決定是否準予登記。
三。解除收養關系公證
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或者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解除養父母與子女權利義務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1.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由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
2.辦理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應註意的問題:
(1)當事人不得委托他人辦理解除收養關系公證。被收養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收養關系的解除必須依法由其生父母或者法定監護人代理。
(2)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的動機必須正當,不得有逃避贍養、撫養義務,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
(3)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的,必須親自表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意願,並記錄在冊。
3、公證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
(1)收養人和有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壹方不同意解除的;
(二)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養父母死亡,沒有其他監護人的;
(三)無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壹方不同意的;
(四)收養人或者被收養人之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經濟上完全依靠被收養人維持生活的。
4.辦理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雙方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二)雙方收養關系成立的公證書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收養關系成立的證明材料;
(三)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
(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5、養父母發現被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有其他疾病,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壹般不予解除。但是親生父母在送人收養時故意隱瞞。可以解除。
根據法律規定可知,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