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慶陽駕駛證換證有哪些法律規定?
公安部令第139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未記滿12分的,應當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以上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應當提交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遷出原車管所轄區的,應當向車管所申請換證。居住在車管所管轄區以外的機動車駕駛員可以向車管所申請補發新卡。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並申報身體狀況。
第五十九條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不得駕駛大型公共汽車、拖拉機、城市公共汽車、中型公共汽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人員,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或者簽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申請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機動車駕駛證。
二、慶陽駕駛證補辦的前提依據
根據公安部139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139號令+03年1年10月65438日生效)第壹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管所可以辦理本行政區域內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摩托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換發、補發、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業務。有條件的,可以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殘疾人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業務。具體業務範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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