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者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行為。
強奸婦女的手段:
1,暴力手段
是指對受害婦女非法行使有形權力的手段,即直接對受害婦女采取捆綁、塞口、勒頸、下壓等措施。,危及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女性無力反抗的。強奸罪中的暴力可以是故意造成婦女重傷的暴力,即行為人故意使用暴力造成婦女重傷,然後實施猥褻行為的,也屬於強奸罪(致人重傷的加重犯)。客觀來說,強奸的暴力行為也可能是致人死亡的暴力行為。
2.強制手段
是指以惡宣惡,以使受害婦女感到恐懼的行為;脅迫的本質是壹種手段,通過喚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其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迫通奸的犯罪意圖。行為人宣布自己在傷害自己,不算脅迫。比如行為人對女性說“不同意性交我就自殺”,就不屬於強奸罪。脅迫手段多種多樣,既可以直接威脅受害婦女,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可以是口頭強制,也可以是書面強制;威脅可以是暴力的,比如持刀,也可以是非暴力的,比如暴露隱私,損害名譽。應當指出,利用教養、從屬地位和職位權利與婦女發生性關系不能被視為強奸。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來恐嚇女性,而不在於是否存在這種特定關系。換句話說,具體關系只是確定是否構成脅迫的線索,而不是確定脅迫的依據。
3.其他方式
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受害婦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與暴力、脅迫具有相同的強制性質。其他常見手段有:通過醉酒或藥物麻醉等方式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實施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情人實施強奸;利用婦女重病實施強奸;造成或者利用婦女孤立無援實施強奸的;組織利用教堂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
綜上所述,違背女性意願的是刑法第236條。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