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3)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4)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和維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壹、管理目的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員工依法享有職業健康保護的權利,加強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職業病防治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術語和定義
1.職業病:指職工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範圍。
2.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企業職工可能造成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物理、化學和生物因素,以及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危害。
3.職業禁忌癥:指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接觸特定職業危害時,可能對他人生命健康造成危險的疾病,以及個人特殊的生理、病理狀況。
4.有害作業:指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影響健康的施工生產環境和過程。
第三,管理職責
1.安全部門負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和統計管理。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與評價,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每年定期與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取得聯系,對各施工生產公司的粉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進行檢測,對檢測項目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相關單位現場實施整改。
2.總務部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健康檔案,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方案、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員工進行體檢。
3.人力資源部負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和工資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患者進入公司,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進入公司;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的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妥善安置;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4.各基層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的實施,定期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和檢測,保持正常運行,並按規定向員工發放個人衛生防護用品;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作業,並建立健全員工職業健康管理檔案。
5.從業人員在施工、生產和勞動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享有職業病預防、治療和康復的權利。
四。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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