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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能反映中西法律差異的判決案例

1.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可以說是具體罪名和量刑幅度的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其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視為違法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應予追回。

新加坡1988《沒收腐敗所得收益法》直接將其定義為“貪汙罪”:在本法頒布實施前後,某人的財產已被占用,但該人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且令人滿意的解釋時,其財產應視為腐敗所得;臺灣省199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直接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立即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以拒絕申報或者謊報財產論處。

對於類似情況,美國規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新加坡規定刑期不超過10年;印度規定有期徒刑1年7年;文萊規定7年監禁。

2.襲警罪:這應該是具體行為構成的區別。

全世界對襲警的定罪大致有兩種模式:

第壹種獨立犯罪模式主要為英美法系國家所采用。比如美國的聯邦刑法和各州刑法都規定襲警是獨立的犯罪,並設置了相應的獨立法定刑。在英國《警察法》中,侵犯警察權利的犯罪有五種,分別是毆打警察、妨礙警察執行公務、冒充警察、非法持有警服和煽動不忠,並明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第二種模式是非獨立犯。主要被大陸法系國家采用。具體來說,可以分為兩種形式:壹是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國采用的壹個罪名多個量刑幅度,即把襲警定為妨礙公務罪,但對這壹罪名設置多個量刑幅度。比如在法國,嚴重妨礙公務可判無期徒刑。二是日本等國采取了將襲警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為妨害公務罪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分類。襲警這種輕微行為,按照妨礙公務罪定罪,處罰比較輕;情節嚴重,襲警的行為,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視為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的從重處罰,最高刑為死刑。

我國的做法與日本類似,但將這種襲警行為分別與妨礙公務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性質相同的罪名對待,不利於準確揭示襲擊的本質。

3。憲法中關於基本原則的規定也不同:這是立法模式的不同。

比如關於基本人權原則,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同時也以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規定了人權的內容。但在美國憲法中,人權的基本原則並沒有被規範性的犯罪直接承認,只是通過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來體現。

在權力制約原則上,我國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人民監督。美國憲法的前三條分別規定了議會、總統和聯邦法院的產生辦法和各自的職能,明確了這樣壹個三權分立的制度。

暫時能想到這些,具體內容網上也有。希望對樓主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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