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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問法律體現了誰的意誌。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法律作為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關心的是壹定物質生產方式下整個統治階級的利益和需要。這種意誌是普遍的,即統治階級的整體意誌。不是個別統治者的肆意橫沖直撞,也不是統治者個人意誌的簡單相加。

這種意誌不是憑空產生的,說到底是由這個階層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由這個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的,反過來又服務於經濟基礎。法律之間的關系,就像壹個國家的形態壹樣,既不能從自身去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壹般發展去理解。相反,它們植根於物質生活的關系中。

體現在法律中的統治階級的意誌並不是統治階級的全部意誌。不是所有統治階級的意誌都能表現為法律。統治階級的意誌可以以各種形式表現出來,如哲學、道德、文學、宗教等。,也只有統治階級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的部分才能成為法律。其目的是在國家權力管轄範圍內具有普遍效力,並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因此,這種由國家意誌表達的形式也是法律的本質屬性。

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法律不具有超越階級的公共性和中立性。法律作為階級意誌的體現,整體上只能反映統治階級的意誌,而不能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意誌。需要註意的是,法律表面上是公開的、中立的,在各自的階層內是公平的。不排除法律在某種程度上能體現被統治階級意誌的可能性。

但必須指出的是,體現在法律上的被統治階級的意誌,必須通過被統治階級的鬥爭和顯示力量來獲得,以至於統治階級不得不做出讓步,以暫時維持其統治地位;從生產過程來看,沒有統治階級建立的社會制度的必要性。即被統治階級的意誌在法律層面的反映不是社會制度的必然,而是階級鬥爭的必然。

綜上所述,法律具有階級意誌性、物質約束性和形式性。

它是由統治階級運用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是在壹定的物質生產方式下,受當時物質生活條件制約的自身利益和需要的反映,是統治階級整體意誌的體現。

法律的階級性表現為統治階級制定什麽樣的法律,什麽樣的法律也能證明什麽階級處於統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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