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
(二)人民法院在執行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決定或者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法律文書過程中,存在違法執行、不執行、拖延執行或者其他重大隱患的;
(三)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或者執行監督案件,發現行政機關有違法行為,可能影響人民法院公正審判和執行的;
(4)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社區矯正機構、強制醫療執行機構等。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或者在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決定等法律文書過程中,存在普遍性、傾向性違法問題,或者存在其他需要關註和解決的重大隱患的;
(五)訴訟活動中需要以檢察建議形式糾正的其他案件。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的規定第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有關執法、司法機關在履行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有關執法、司法機關提出糾正違法檢察工作的建議:
(壹)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
(二)人民法院在執行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決定或者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法律文書過程中,存在違法執行、不執行、拖延執行或者其他重大隱患的;
(三)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或者執行監督案件,發現行政機關有違法行為,可能影響人民法院公正審判和執行的;
(4)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社區矯正機構、強制醫療執行機構等。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或者在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決定等法律文書過程中,存在普遍性、傾向性違法問題,或者存在其他需要關註和解決的重大隱患的;
(五)訴訟活動中需要以檢察建議形式糾正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