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殘疾人聯合會在無障礙環境建設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代表殘疾人利益,收集和反映殘疾人無障礙需求;
2.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加強和改善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3 .協助殘疾人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無障礙信息交流;
4.負責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
5.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政府委托的其他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和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1.殘疾人特殊教育、康復、福利、養老和服務機構;
2.國家機關公共服務場所;
3.城市的主要道路、廣場、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公共廁所等公共場所;
4.文化、體育、教育、醫療、影視等公共服務場所;
5 .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地鐵等公共交通服務場所;
6.金融、郵政、公用事業、商業、旅遊等商業服務場所;
法律依據:《江蘇省無障礙環境建設實施辦法》
第三條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支持、全民行動的原則,遵循實用、簡便、廣泛受益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共享的文明理念,在全社會營造理解、尊重、關愛、幫助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良好氛圍。
第十壹條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並投入使用。新建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農村建設和發展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相關標準。
第十三條交通、文化、旅遊、教育、體育、醫療衛生等政府機關和公共服務場所應當在竣工驗收前逐步推行無障礙設施體驗,邀請殘疾人代表、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對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進行試用,聽取意見和建議。鼓勵金融、郵政、電信、商業、旅遊等商業服務機構根據實際需要開展無障礙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