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
王和陸是壹所小學六年級的同學。壹天下午放學前的空閑時間,在教室裏的王從座位上走到講臺上拿作業本,因為數學老師讓他批改作業。從坐在前排的陸身邊經過時,陸伸了個懶腰,手裏的鉛筆尖正好戳到王的左眼。當時王因為疼揉了揉眼睛,沒在意,回去也沒告訴家裏人。第二天上課,班主任發現王頻繁揉眼睛,詢問王左眼被戳的情況,但他沒有采取任何措施。
第二天晚上,王的父親在家發現王的左眼紅腫流淚。他壹問才知道真相,就是帶兒子去醫院治療了。術後王雙眼並發交感性眼炎,視力急劇下降。醫院鑒定王左眼視力為0.06,右眼視力為0.2,無法矯正。其左角膜撕裂,雙眼外傷性白內障、交感性眼炎,已達到六級傷殘。雖然王的病情已經穩定,但隨時可能發作,最終可能導致失明。在索賠無果的情況下,王將同學陸及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11.9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學校和受傷學生對王某的受傷均有過錯,判決兩被告賠償受傷的王某各項損失74200元,其中陸某承擔90%,學校承擔10%。
評論和分析
本案中,小學對事故沒有過錯,因為是在課後自由活動期間發生的,純屬意外。但學校知道後善後處理不當,存在過錯。作為老師,我們應該意識到鉛筆尖紮進眼睛後可能出現的嚴重後果。聽到學生反饋後,應立即將受傷學生送至學校醫務室,由保健醫生進行檢查,並酌情治療。同時,我們應該通知父母向他們尋求幫助。但該校老師在得知王眼睛受傷後,采取了不負責任的態度。他只問不采取措施,客觀上耽誤了受傷學生的救治時間。
學校作為正常的管理者,對於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事情,有義務關註並及時向監護人匯報。學校在事故發生次日即知道王某眼部受傷,但未及時告知事故雙方監護人,也未立即采取相應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時就醫而病情加重,對治療造成壹定不利影響。因此,該小學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陸某作為《民法》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當認識到班裏有學生時揮舞鉛筆可能造成的後果,王某因其疏忽導致眼睛受傷。故陸對造成王傷殘應負主要過錯責任。陸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