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即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公司有義務及時向被保險人出具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如車主向保險公司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公司予以受理,故雙方保險合同成立,但保險公司未向何出具保險單及交付相關保險憑證,致使何無法得知險種及保險期間,導致強制保險。
保險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投保人免責條款的法定義務。
根據保險責任約定,即“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這是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關於免責條款,《保險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必須履行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義務,否則不發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有解釋:“對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除在保險單上提醒投保人註意外,還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者代理人說明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後果,使投保人了解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和法律後果。”可見,法律對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對保險公司提出了相當嚴格的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按照保險法律法規履行對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是否不能交叉。
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都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經濟賠償的保險,第三者責任險可以視為強制保險的補充。壹般情況下,交通事故受害人會先在強制保險範圍內得到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所以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壹般都是“負責任”的。
因保險公司未向被保險人出具保險單,也未盡到免責事由和條款的告知義務,保險條款中約定的“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免責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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