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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法在民商法和經濟法中的方向有什麽區別?

民商法包含很多東西,包括民法和商法。民商法屬於私法領域,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關系。這是民商法不同於經濟法的壹個方面。因為金融法主要是關於國家經濟政策及其法律關系的調整,調整的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頗有點公法的味道,經濟法中證券金融法的方向應該是國家對證券金融進行調整的壹些法律規範。它主要調節國家和金融市場實體之間的關系。

民商法與金融法的區別;

民法和商法與調整商品經濟關系密切相關,屬於私法。商法中使用的所有原則都不斷地被民法所吸收。眾所周知,民法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的。它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是指財產歸屬和流轉關系。人身關系是指個人的非財產關系。民法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主要是以商業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易規則,其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在古羅馬,商品交換非常頻繁。從事交易的人逐漸需要壹個* * *來遵守交易規則,以維護交易秩序,保證商品流通。於是,商品交換的習慣就產生了。再者,習慣發展成法律。這就是民法的起源。既然民法的主要內容是保護交易利益,它就必須適應商品交換的要求。即人格的獨立,能夠以自己的意誌從事交易,所有權的確定性和訂立合同的自由。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的總稱。財務關系包括財務監督關系和財務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部門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和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之間、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社會公眾之間、社會公眾之間的金融交易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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