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看雙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他們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他們在學校打籃球時受傷,學校將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學生造成的,壹般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有過錯的,學校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如果運動員受傷,由於雙方自願參加體育運動,應當預見到受傷的可能性。只要沒有故意或惡意犯規,就是自我放縱的風險。路人等其他人受到傷害,受傷害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責任。如果沒有物質傷害,建議私調。如果有傷害,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輕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和民事責任。
打籃球打人誰負責?
(1)如果是打籃球時合理的身體碰撞造成的,作為壹項運動,完全有可能產生人身傷害後果,需要對打籃球時可能產生的人身傷害後果有壹定的了解。自願參加這種有風險的競技運動,應該算是壹種冒險行為。不需要承擔責任。
(2)至於運動造成的傷害,這是比賽中合理的身體碰撞造成的,純屬偶然,因為比賽中的碰撞本來就是籃球運動的特點,在運動中是不允許碰撞的,不僅對參與者要求高,也是違反籃球運動規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