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的註意義務和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當履行更高的註意義務,責任更重,應當承擔故意和全部過失責任;但是,自由合同的債務人負有較輕的註意義務,只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負責。
2.對簽約雙方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必須征得其代理人的同意;對於純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合同。
3.能否行使撤銷權則不同。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只有在轉讓的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有此意圖的情況下,才可以請求撤銷該行為。
4.是否有返還義務就不壹樣了。無權處分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沒有義務返還原所有人;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產轉移給第三人的,第三人有返還原財產存在時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