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把當事人叫過去是正常的,符合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傳票規定,傳喚未到庭的,屬於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司法機關可以沒收保證金,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逮捕。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隨時可用,以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對其不予羈押或者暫予釋放的壹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如下: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哺乳嬰兒的婦女,不應逮捕;
4、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拘留,經過訊問和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的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式,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
6.持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被逮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