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隨時可用的壹種刑事強制措施。通常用於患有嚴重疾病的婦女,或者正在懷孕、哺乳嬰兒的婦女,以及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動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公告後,移交公安機關執行。犯罪嫌疑人有擔保人擔保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與案由有關的法律文書和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發送給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有保證金擔保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繳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和銀行出具的收據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關;
(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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