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理解規則是不夠的,還要在具體的情況下,也就是具體的應用中去執行。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具體適用有八個方面。我們逐壹向他們呼籲:1、不動產所有權的放棄,首先是放棄方的單方法律行為有效,其次是放棄方必須有權處分被放棄的物,最後是登記(註銷登記);2.不動產抵押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放棄與不動產所有權的第壹次放棄相同,即放棄方的單方法律行為有效,放棄方有權處分被放棄的財產,最後必須進行登記(消滅登記);3、不動產買賣,首先是買賣合同的效力,其次是出賣人對買賣的貨物的處分權,最後是轉移登記或過戶登記;4不動產贈與,首先是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贈與人對贈與物的處分權,最後是轉移登記或過戶登記;5.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首先是出讓和轉讓合同有效,其次是出讓方或轉讓方有權處分出讓或轉讓物,最後要進行設立登記;6.房地產抵押的設立,首先抵押合同有效,然後抵押人有權處分抵押物,最後要進行設立登記;7.基於設立公司(合夥)協議的不動產投資,首先是設立公司(合夥)的多方法律行為的效力,其次是相應的處分權,最後是轉移登記或過戶登記;8.附著在土地上的樹木的買賣和贈與,首先是買賣或贈與合同的效力,然後是處置權,最後是轉移登記或過戶登記。
?下面說說報名的註意事項。壹是登記事項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時完成(《登記暫行條例》第21條)。物權變動的時間點是註銷登記、轉移登記、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載入不動產登記簿的日期,而不是頒發權屬證書(不動產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的日期(《物權法》第14條)。再者,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無法辦理的,由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部門指定。最後,原則上由雙方申請註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1,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2.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3.人民政府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房地產權利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生效決定。4.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的,申請變更登記。5.房地產滅失或者權利人不放棄房地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6.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最後,套路理解清楚了,就要記住例外。1,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要登記(註意不登記可以對抗第三人);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不需要登記(註意不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權的設立不需要登記(註意,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