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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和取消的區別

1.“取締”是權力機關的強制手段,對象是違法的東西,語義和文字語言較重。例證:這些違章建築將被強制取締。2.“取消”的演員不限,對象多為抽象事物,多用於口語。

禁止的字面意思是取消和禁止。這裏有兩個問題需要研究。第壹,取締是行政強制還是行政處罰?因為行政機關在實施不同的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不同的程序。對此,有人認為屬於行政強制措施,有人認為屬於行政強制,有人認為屬於行政處罰,有人認為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壹概而論。第二,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取締。是只能做出取締決定的授權還是可以強制執行的授權?這個問題和第壹個問題有關。如果認為禁令是行政強制,那麽就是行政強制的授權;如果認為是行政處罰,只授權作出取締決定,不包括行政強制權的授權。在行政強制沒有違法行為的前提下,比如為了避免危害或者控制危險的擴大,法律也可以授權行政機關采取行政輕措施,行政處罰必須以存在違法行為為前提,行政機關不能對沒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執法機關作出取締決定後,當事人自行取消活動,執法目的得以實現。當事人繼續從事該活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決定是否采取沒收設備、機具、查封現場等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抽查。

對抽檢結果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檢驗。抽檢結果認定相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壹百壹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並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加大對有不良信用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頻次,對有嚴重違規行為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管機構和相關金融機構。

第壹百壹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並消除隱患。責任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壹百壹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其電子郵箱或者電話號碼,接受查詢、投訴和舉報。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後,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舉報屬實的舉報人進行獎勵。

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的信息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舉報人向所在企業舉報的,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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