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權利是指法定權利,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某些權利。可以表現為權利人有權做或不做某種行為,也可以表現為權利人有權要求他人做某種行為或約束某種行為。權利是家庭、社會、國家和國際關系中隱含或表達的最廣泛、最實際的內容。從通常的角度來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同和保障。
2.權力:壹是政治強制力,如國家權力,二是職責範圍內的支配性權力。權力的主體只能是被授權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如果在壹個集體中,領導主體本身投入了壹部分價值資源,這就意味著領導主體支配的全部價值資源壹部分屬於自己,另壹部分屬於集體的其他成員,這樣權力就可以細分為公權力和私權力。
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1,行為主體和行為屬性不同:
權利主體壹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權力的主體只能是被授權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按其行為屬性,權利行為壹般是民事行為和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壹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公務行為,也稱“職權”,是公權力的壹種。
2.強制性差異:
權利和權力對相對人來說都是強制性的,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這也是強制性的,但與強制性的權力不同。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而權利只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後盾。
當權利不能實現或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以請求國家行使權力予以保護或救濟,但權利人不得自行對相對人施加強制力。如果不允許扣押或毆打債務人討債。因此,權力的強制是直接的,而權利的強制是通過權力間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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