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壹原因造成的損失,如果這個原因是保險人承保的風險,那麽這個原因就是損失的近因,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反之,不承擔賠償責任。
2.多數原因造成的損失,且這些原因都在保險責任範圍內,那麽損失的近因必須是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反之,不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損失是大部分原因造成的,既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又在保險責任範圍外,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前壹個原因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後壹個原因不再在保險責任範圍內,但後壹個原因是前壹個原因的必然結果,那麽前壹個原因就是近因,保險人應當負責賠償。
如果前壹種原因不在保險責任範圍內,但後壹種原因是前壹種原因的必然結果,則近因不在保險責任範圍內,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鄰近識別
損失的原因可以歸納為三種類型:
1,幾個原因同時作用,也就是並排發生。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損失的近因必須歸於決定性的有效原因。即這個原因是現實的、主導的、決定性的、有效的。其他原因不是投保風險,不決定損失的發生,只是決定損失的程度和大小。
2.幾個原因不可避免地與最初的原因依次出現。在這種情況下,近因是在效果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而不是在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
3.幾個原因相繼發生,但因果鏈被新的幹預因素打斷。如果這個新的幹預理由是現實的、占主導地位的、有效的,那麽它之前的理由就會被新的幹預理由所取代,它就會變得遙遠,不予考慮。遠因是否是投保風險並不重要,沒有遠因就沒有損失也不重要。損失的近因歸因於占主導地位和有效的新幹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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