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生產資料;
公民財產權中的著作權和專利權;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不屬於繼承範圍的財產和權利包括:人身權、政治權、被繼承人本人專有的財產權和他人的財產。具體包括:
壹、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
人身權是指與人身不可分割的、以特定的個人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公民的人身權主要包括:姓名權、人身自由權、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受教育權和休息權。因為人身權與權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會因權利人的死亡而消滅,所以不能由繼承人繼承。
第二,被繼承人的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公民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權、通信自由權、擔任領導職務權、批評和建議權、申訴、控告和檢舉權等。公民的政治權利也隨著公民的死亡而終止,不能由其繼承人繼承。
3.被繼承人專有的財產權
。我的專有財產權主要包括:國家和集體財產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魚塘、果園、灘塗、牧場、草原等的經營權。企業承包權、房屋租賃權、就業合同中的工作權、財產代管權、接受他人遺贈、扶養費、養老金、退休金和生活補助費的權利、工資請求權以及免費醫療、住房分配等與工作或職務有關的其他經濟利益。這些財產權也離不開死者本人。被繼承人在世時享有,壹旦死亡,即不復存在,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4.不屬於死者的財產。主要包括:
(1)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包括:國家和集體固有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保管的國家和集體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國家和集體的財產。
(2)其他個人財產包括:被繼承人配偶的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配偶的部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作為配偶的財產、被繼承人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家庭共同財產中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支付給被繼承人親屬的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被繼承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為受益人的個人保險費、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其他公民的財產以及其他公民本人。
(三)被繼承人的非法收入、來源不明或者權屬有爭議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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