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典關於簡易交付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簡單交付是指在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之前,受讓人已經占有該動產,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訂立的法律行為生效時,物權變動生效。也就是說,在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之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在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二、動產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1)現實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在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時,轉讓人將其直接管理的動產轉移給受讓人,使受讓人取得對該動產的直接占有。所謂“交付”是指實際交付。現實交付是實踐中最常見的交付方式。當動產物權采取倉單、提單等物權擔保形式時,動產物權的變動通常不需要交付動產,而以倉單、提單的交付代替動產的真實交付,理論上稱之為“準交付”。準交付與真實交付的主要區別在於,準交付是將倉單、提單等不動產有價證券制成動產,然後將倉單、提單的交付視為動產的真實交付。因此,在法律效力上,擬制交付與實際交付完全相同。建議承認交割有利於促進交易便利,降低交易成本。
(2)概念傳遞。概念交付是指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時,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的占有關系僅在概念上發生變化,在外觀上不發生變化。概念交付主要是為了促進交易便利和節約交易成本而替代真實交付的壹種替代方法。
3.簡單交付合同什麽時候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