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泉州市居住證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公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采集人像信息,填寫《福建省居住證申請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和下列相關材料:
(1)符合“合法穩定就業”條件的,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就業(聘用)證明、社保繳納證明等。
(2)符合“合法穩定住所”條件的,提交本人(親友)的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3)符合“繼續學習”條件的,提交學生證或學校出具的繼續學習證明。
2、公民在泉州暫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壹的,可以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申領居住證。這三個條件包括:
(1)合法穩定就業,在居住地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就業,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2)有合法穩定住所,居住在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出租屋或者用人單位、學校的宿舍;
(三)連續就讀,取得學籍,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
3.符合條件的公民,只要到當地派出所或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采集人像信息,填寫《福建省居住證申請表》,提交居民身份證,提交學生證或學校出具的連續就讀證明,即可申領居住證。
擴展數據:
持有泉州市居住證的公民享有公共教育、醫療衛生、公共文化、體育、科技、就業、社會保險、計劃生育、社會服務、住房保障、法律援助、人才優惠等基本公共服務。
允許持有泉州市居住證的公民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居住證壹年簽註1次。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居住證、居民身份證、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泉州網——《泉州市居住證管理辦法》2月65438日起放寬。
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居住證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