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席判決後,被告應當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對方不履行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民事案件缺席判決是指被告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法官將根據原告的主張和證據審理案件;
3.所以缺席審判會損害壹個人的權益。缺席判決後,被告應當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對方不履行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缺席判決的適用條件如下:
1,本案不是要求各方當事人到庭,或者要求各方當事人到庭訴訟的案件;
2.但未到庭的壹方已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3.人民法院依法傳喚兩次,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原告不到庭,被告提起反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壹百四十八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