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的意義在於,公司的破產清算制度是公司消亡的壹個非常重要的環節。破產清算制度的重要性不僅在於保護股東的權益,還在於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清算組由股東、有關機關和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的有關專業人員組成。
所謂相關機關,壹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而專業人士壹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在經濟破產的情況下,處理如何清償債務的壹種法律制度,即當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所有債權人。
破產的概念是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宣告破產並向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90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破產清算。
公司破產清算的原因通常包括:
1.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將進行破產清算;
2.公司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