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支付記錄都可以作為確定勞動關系的證據。用人單位應當自依法錄用之日起壹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壹式兩份,勞動者壹份,用人單位壹份。壹般來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最直接的證據就是勞動合同。用工管理過程中形成的考勤記錄、加班審批、請假審批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依據。在審判實踐中,雖然勞動者有壹定的保留此類證據的意識,但此類證據的原件由用人單位保管,勞動者未經用人單位任何確認而取得的照片、復印件或打印件均為復印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有效證明勞動關系。常見的有工資繳納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個人所得稅申報記錄等,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依據。
法律依據
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壹條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勞動關系成立。(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下列文件: (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第三條用人單位按照第壹條規定招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補充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