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各種渠道投資人民防空工程;人防工程通常由投資者使用和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和某公司作為涉案車庫的投資人,對爭議車位享有使用權、管理權和收益權,因為爭議車位最初仍登記在其名下。
其次,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房屋面積測量結果報告,涉案車庫的建築面積並未作為涉案小區的建築面積分攤。
再者,從建設單位與小區業主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雙方並未約定涉案車庫的權利轉讓,即小區業主支付的購房款僅對應自有房屋和共有建築,不包括涉案車庫。綜上,業委會主張收回車位管理權和收益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壹審判決駁回了業委會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業委會上訴,維持原判。
2.人防車位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權歸屬應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具體標準應是“建設費用是否已包含在小區商品房建設成本中”、“面積分攤是否已實際分攤到小區業主共有面積中”。
實踐中,人防車位壹般不計入公共建築面積,其建設費用由開發商承擔。然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開發商可以保留車位的管理權和收益權。如果人防車位的建設費用最終計入房價,面積歸業主共有,那麽收益權應該屬於全體業主。
由於人防車位的租賃、交易、產權登記都有壹定的限制,消費者應了解住宅人防車位的出租、銷售政策,必要時可咨詢當地人防或房產交易部門確認車位權屬,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