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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什麽?

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可以概括為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和監督權。人大四項職權的劃分,關鍵是看內容,而不是看書面表述中有沒有“決定”二字。如果是關於法律的設立、修改和廢除的決定,就是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備案。

如果是關於其他或工作人員的年度工作報告或評議,則是監督權;

如果是關於國家政策和計劃的通過,那就是決策權。在每年3月份的例行工作報告中,上壹年度的報告壹般體現監督權;下壹年的計劃是否被批準,壹般反映的是決策權。

每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人大代表審議通過“壹府兩院”的工作報告,行使監督權和決定權。

任免權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免有關國家機關領導人及其組成人員的權力。

監督權是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以及“壹府兩院”工作的權力。

決策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國家和社會或者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的權力。

法律依據:

組成

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

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壹)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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