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的國家權力機關,其全體成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有選舉權的中國公民(直接選舉)或選舉單位(間接選舉)民主選舉產生,受選民或選舉單位監督。選民或選舉單位有權依法選舉或罷免代表,這對於保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按照人民的意誌、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國家權力十分重要。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集體行使國家權力,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行事。憲法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國家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地方重大問題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不是壹個人或幾個人說了算。這將使國家權力最終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
3.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統壹行使國家權力,並在此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行政權、司法權和檢察權。這樣,不僅可以使我國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不脫離人民代表大會,不違背人民代表大會的意誌,而且可以使各個國家機關在各自的法定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工作,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
4.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能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職權,分別審議和決定國家和地方的重大政策。全國人大與地方人大不是領導關系,而是法律監督、選舉指導和工作聯系的關系。國務院與各級地方政府有領導關系。地方政府必須遵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的決定,同時擁有充分的自主權。這樣,既有利於統壹領導,又有利於發揮地方積極性,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
5.中國是統壹的多民族國家,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壹方面,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受中央和上級領導,行使壹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另壹方面,它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這樣,各民族才能緊密團結,確保國家統壹和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