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情況除外: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女方婚前收到的彩禮不予返還,但相應的,女方的嫁妝作為個人財產返還。因為現在農村和城市的習慣很不壹樣,農村的彩禮金額壹路上漲,現在已經漲到兩萬多元了。雖然大部分住戶不堪重負,但迫於習慣的壓力,不得不硬著頭皮堅持給足彩禮。這些彩禮,很多都是全家人的收入或者到處向親戚朋友借的。再加上建房和招待親友的費用,很多家庭為了結婚已經負債累累,而這些彩禮大部分都是用來給女性買嫁妝的。壹旦新娘提出離婚,要求返還彩禮,男方覺得“錢和人都是空的”,對返還彩禮有很大的抵觸情緒。壹般采取以下方法在彩禮上出主意,旨在減少自己的損失:壹是男方在看到彩禮返還無望或女方承諾的數額較小後,主動撤訴,繼續使用彩禮,其中壹部分不正常使用,在繼續使用中逐漸獲得彩禮的價值;二是庭審時女方嫁妝被藏起來,或者說被收走了,被要求證明嫁妝在男方處,有的甚至損壞了,無形中增加了審判和調解的難度;三是即使返還了嫁妝,進入執行階段後也對親友隱瞞,謊稱嫁妝丟失、被盜或根本沒有,被執行人采取的查找等措施不力,增加了執行難度,不同程度地激化了雙方原有矛盾,法官和被執行人對嫁妝返還問題深感困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85條子女離婚後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