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和案件移送機關。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原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終結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就認定為犯罪。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八十六條經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案件:
(壹)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經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所為,或者同壹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足以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對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繼續偵查案件。
第壹百八十七條需要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的,辦案部門應當制作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孳息、文件或者凍結的財產,除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處理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返還或者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