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3.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監督偵查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
二。人民檢察院主要職能部門的職責:
1.檢察部門和投訴舉報中心承擔受理舉報、投訴和舉報,接受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受理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等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受理人民檢察院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
2、反貪汙賄賂部門,承擔對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偵查等工作;
3、反瀆職侵權部門,承擔對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五十七條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期內不適宜提交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判。
第壹百五十八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