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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62條第2款

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是: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案件,正確行使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壹。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壹.辯護的概念和類型

1.正當防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進行的防衛,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過程。

2.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為其出庭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辯護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委托辯護人。

3.指定辯護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第二,辯護人的範圍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4.同時,正在受刑罰處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辯護人的責任和訴訟地位

1.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特殊維護者。辯護人不隸屬於法院或檢察院,也不隸屬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審查批準逮捕,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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