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涉嫌犯罪的人員;經過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巡邏工作的任務:
(壹)維護公共秩序。特別是黨政機關、重點部位、大型公共場所、校園等治安秩序重點區域。?
(二)依法盤問、檢查可疑人員、檢查可疑物品。?
(三)抓捕犯罪嫌疑人,處置各種突發事件。?
(4)提供社會服務。接受群眾詢問,口頭報告,檢舉控告,救助走失兒童、老人、傷者等急需救助的人員。?
(五)組織治安調解因打架鬥毆或損壞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引發的民間糾紛。
人民警察簡稱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是國家公務員,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警銜、表明其身份的稱號和標誌。是國家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中國人民警察實行隊長、警督、警司、警官警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