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職工6個月平均月工資。
二是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第壹條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待遇。
工傷死亡壹次性賠償20年。如果受害者超過60歲,年齡將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如果受害人年齡超過75歲,則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的客體是剩余壽命,但不完全是剩余壽命。年齡太小的,20年補償完畢,年齡大的,每滿壹歲減壹年。死亡賠償金采用的是“繼承損失”說,而不是精神撫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