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死後誰來還債?
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還款後還有壹筆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繼承人沒有義務償還剩余的債務,而不是在償還後使用遺產。當然,如果繼承人自願為死者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法律也是允許的。但是,死者的個人債務應該與家庭債務區分開來。如果以家庭成員的名義借款,用於家庭生活,這個家庭成員去世後,債務不應該算在他個人頭上,而是所有家庭成員都要承擔還款責任。
死者留下的遺產沒有繼承或者遺贈的,歸國家或者集體組織或者有關單位所有。然後,死者的債務在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由接受繼承的國家、集體組織或有關單位清償。
死者生前應納稅款未繳納的,如同清償壹般債務壹樣,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以全部遺產折價納稅後,仍有欠稅,繼承人自願繳納的,即使沒有義務,也不應禁止。
二、民法典中如何處理股東死亡的債務?
《民法典》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股東死亡後,公司債務由公司財產承擔。股東濫用權利或者虛假出資,損害公司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條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投資者應當承擔濫用權利的責任。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的獨立地位和出資人的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利益的,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民法典中如何處理死者的債務?
《民法典》規定,債務人死亡後,以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繼承人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應當以遺產價值為限償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壹條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和債務的原則繼承人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第壹百六十二條清償被繼承人的稅款和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不妨礙清償受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八條* *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 *繼承人應當以取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