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的狹義範疇:比如刑法中人身安全的本義是作為自然人的身體本身的安全,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時刻註意自身的安全,以避免危險情況的發生,維護人身安全,保護我們,我們的生命和健康。當壹個人的日常生活受到威脅時,要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及時與親屬聯系,以免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擴展數據:
壹.法律定義
人身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統稱,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自身不可分割、不可轉讓的、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法定民事權利。
二、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
賠償權利人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起訴賠償義務人造成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危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扶養人、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身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
受害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的,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壹條的規定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但是,侵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只有壹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三款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文章
二人以上* * *故意或者* *過失造成他人損害,或者其侵權行為直接組合產生相同損害結果,構成* * *侵權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但是其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合並造成同壹損害的,按照過失的大小或者因果力量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造成損害,無法確定實際侵權人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 *同壹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結果不是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賠償權利人以侵權人為被告起訴某* * *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以侵權人為被告的其他* * *作為被告。賠償權利人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告放棄請求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 * *與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賠償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法律後果,並在法律文書中載明放棄債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