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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管理是什麽意思?

法律主觀性:

人事代理是指隸屬於政府人事部門的人事服務中心,根據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的要求,接受公司和個人的委托,為其服務範圍內的各類事業單位經濟尤其是非公經濟公司和人才提供人事資料管理、崗位評價、社會養老保險費征繳、出國政審等全方位服務。實現人事與人事關系管理分離是壹項新的人事改革措施。

法律客觀性:

《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壹百六十五條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第壹百六十六條數人在同壹代理機構為代理人的,應當與其他人共同行使代理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壹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沒有提出異議,仍然作為代理人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壹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其代理的其他人同時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第三條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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