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規定的內容不同於普通法律。
憲法規定了國家生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問題。例如,第19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教育,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類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發展學前教育。
而普通法律只是規定了國家生活的某些方面和領域。比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等。
(2)憲法的法律效力不同於普通法律。
因為憲法規定了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具有以下最高法律效力:
1.普通法律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是憲法的具體化。
2.普通法律不能與憲法相抵觸,否則將被撤銷或宣布無效。
(3)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於普通法律。
因為憲法規定了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要保持憲法的相對穩定性。因此,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嚴格,也不同於普通法律。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普通法律壹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制定,而憲法則由國家設立的專門委員會起草,由全國各族人民討論,然後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NPC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以上,可以提出對普通法律的修改;只有NPC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提出修改憲法的議案。
3.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多數通過,而憲法的修改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4.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修改普通法律,而只有全國人大有權修改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修改憲法。
憲法與普通法律的相似之處主要表現在階級性質、指導思想、任務和目標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