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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與法治的區別

1,不同的定義

人治:是指個人或少數人由於歷史原因掌握了社會的公共權力,運用軍事、經濟、政治、法律、文化、倫理等物質和精神手段,對社會其他絕大多數成員進行等級統治的社會制度。人治是儒家倡導的壹種新的治國理論,長期以來被封建統治者視為正統思想。

法律制度:是指社會關系的所有參與者嚴格平等地執行和遵守法律並依法行事的原則和制度。法制是壹個多層次的概念,它不僅包括法律制度,還包括法律實施、法律監督等壹系列活動。

2.不同的權利

人治:是壹種中央集權的狀態。這是壹種單向、自上而下、分層級的“線性”控制模式。這種模式的最大弊端在於政治權力與國家權力之間缺乏平等的利益集團或橫向控制,從而滋生了“獨裁”和“專制”。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總稱。統治階級依法、制度化地管理國家事務,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也是統治階級根據自己的意誌,通過國家權力,為維護自己的專政而確立的法律和制度。

3.不同的側重點

人治:強調法律來自君主。正所謂“我是國家”“我是法律”。在人治國家,君主和統治階級不僅能創造法律,還能超越法律。他們只是用法律來控制和壓制普通人,維護自己的統治。

法制:強調權力來源於法律,即壹切公共權力都要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權力都無法行使,即使人們在法律之外行使相關權力,也不會產生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法制在社會治理功能上具有以下不同於人治的特征:?

1,法制明確。法律的規定以成文法或判例的形式表現出來,其規定或內容明確,使人們能夠清楚地知道自己行為的後果,實現社會的規範和有序。規章制度建立後,人們就會理解,就會有明確的方向。

人治是“壹人治”,即完全按照特定個人的判斷、選擇和決定進行治理,命令和指示往往由個人的話語發出,其特點是個人的隨意性和內容的模糊性。?

2.法律體系是可以預測的。法律必須明確具體,使人們能夠預測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從而更好地發揮法律指導人們行為的作用,這也有利於限制法律適用中的隨意性。

在法治社會,法律壹旦公布,就會展現在世人面前,成為人們的行為準則。每個人都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從事各種行為,而不用擔心不可預知的後果,因為每個人行為的後果都已經被法律規定了。

但是人治下的規則是容易改變的,命令的頒布、廢除、更替甚至取決於掌權者的個人情緒和情感,所以人治下的規則從長遠來看是不可預測的。?

3.法制是科學的。在法制社會中,法律的形成和頒布是所有人參與的結果,立法的過程可以說是集合所有人力量的過程,而司法的過程也是專業和職業法官適用法律的過程。

但是,在人治社會,命令的頒布往往是由個人掌權者決定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這種與生俱來的缺陷決定了完全靠個人能力來治理社會是有很大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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