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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工傷對單位的影響

申請工傷認定對單位有以下影響:

1.如果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帶薪停工期間的工資,造成傷殘的,還需要支付其他費用;

2.單位每年都會有壹個工傷限額。如果超過這個限度,單位需要按規定進行調整。

認定工傷的條件如下:

1.工作時間要素:工作時間是指法律或單位要求員工工作的時間;用人單位規定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是指本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構成工傷的意外傷害,僅限於工作時間發生的意外傷害;工作時間以外的意外傷害壹般不構成工傷;

2.職場要素:職場是指員工日常工作的地方,也是領導臨時分配員工工作的地方。成人工傷僅限於發生在工作場所的事故;工作場所以外的意外傷害壹般不構成工傷;

3.與工作有關的因素:工傷或職業病構成工傷。雖然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但只要事故傷害與工作有關,是因履行職責或者業務造成的,也構成工傷;

4.主觀因素:除勞動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傷害外,即使勞動者有過失或重大過失,仍認定為工傷;

5.其他:特殊情況下的工傷限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

綜上所述,報工傷對用人單位的影響主要看是否屬於工傷,是否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後被認定為工傷,且用人單位已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該職工享受的工傷賠償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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