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刑法取消免予起訴: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三種不起訴。但無論哪種不起訴決定都會導致刑事訴訟的終結,其法律效力是認定嫌疑人無罪。1、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人民檢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訴決定,而不享有決定是否起訴的自由裁量權。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是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六種情形。這種不起訴的決定是由檢察長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八條作出的。2.酌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裁量權,對其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只能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根據刑法規定可以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適用酌定不起訴。根據刑法規定免於刑事處罰主要是指:(1)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2)聾啞人、盲人犯罪的;(3)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四)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五)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停止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六)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七)受脅迫或者被誘騙參與犯罪的;(八)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3.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案件補充偵查後,認為證據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的決定,只能在補充偵查後作出,但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壹定是兩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經審查,符合本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經審查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取保候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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