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區分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訴訟階段:
1.對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原則上可以減少基準刑30%以下;
2.對於在審判階段認罪悔罪的被告人,原則上可以減少基準刑20%以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協商壹致的,基準刑也可以減少30%以下。
二、那些案件可以適用辯訴交易和寬大處理制度?
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認罪認罰案件,也包括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壹、二審案件: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刑罰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犯罪嫌疑人認罪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
2.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的,可以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3.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適用普通程序,交付期限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限制。在法庭調查階段,不宣讀起訴書,不進行訊問,直接出示證據進行法庭辯論,但要保證被告人進行最後陳述。對於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證據,只能說明證據名稱和證明的事項。
4、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認罪認罰第二階段,不經法庭調查,直接由控辯雙方當庭進行量刑辯論,並由被告人進行最後陳述。
三、哪些情況不適用坦白從寬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供述和刑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4.其他不適用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三條罪犯因嚴重疾病、殘疾等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是需要犯人贍養的近親屬得了重病,要支付巨額醫療費,實在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有理由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的,由罪犯本人、其親屬或者罪犯所在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經審查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款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