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從寬壹直是中國司法機關適用的原則。對於認罪的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可以按照從寬處理的原則辦理。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如果接受處罰,他會在認罪書上簽字。這份文件是法院簽發的。
1.怎麽寫認罪悔罪書?
認罪從寬制度中的“書面陳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承認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願意積極承擔法律責任而簽署的法律文書。“書面陳述”不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明認罪、從輕處罰的法律文書,還具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供述、書證、承諾書、認罪協議等法律屬性。《書面陳述》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依據,可以獲得從寬處理。“書面陳述”的要素包括主體、行為和法律後果。有必要建立適用“書面陳述”的配套機制,如賦予被告人程序選擇權、提供法律援助、建立程序輪換機制等,以發揮“書面陳述”在認罪認罰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1.填寫具結悔過人的姓名、法律依據、時間等內容。
2.要求逐項寫清楚簽字悔過書的理由,明確簽字悔過書應包括的基本內容。
3.悔罪書應當及時送達悔罪人。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過書存入有關卷宗備查。
二、檢察院如何處理認罪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情況,提出量刑建議,同時調取被告人的認罪悔罪陳述等材料。量刑建議壹般應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並明確刑罰的執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對明確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出量刑建議確定量刑。建議處以財產刑的,壹般應當提出壹定的數額。
人民檢察院對於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壹般應當在受理後十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可能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也可以對涉嫌犯罪的壹罪或者數罪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不起訴,或者公安部要求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的歸屬進行調查,查明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或者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涉案財產。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的歸屬提出異議的,應當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