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時,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不能單獨分割。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應分割夫妻財產。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婚姻財產或者偽造婚姻債務,嚴重侵害配偶合法權益的,分割婚姻財產時,對隱瞞、偽造婚姻債務,嚴重侵害另壹方合法權益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經雙方同意,財產分割協議將* * *與財產分割後,如有分歧,應進行調解或判決;調解不成的,可以不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就去人民;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處理結果,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未能履行,雙方難以達成壹致的,另壹方出軌,婚姻破裂的,配偶壹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具體適用過錯原則。
《民法典》第762條第1款規定,向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除了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應該支持也是壹大爭議焦點。如果對方出軌,會構成犯罪嗎?下面就對日本離婚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做壹個詳細的分析。
3.當配偶壹方未盡到忠實義務時,配偶壹般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甚至精神損害賠償。如果出軌涉及其他配偶,壹般不會有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758條:配偶與他人造成婚姻關系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出軌如果嚴重破壞家庭和諧,就可以構成重婚。重婚是指配偶壹方與他人發生的嚴重行為。重婚罪是指行為人與他人交往,情節惡劣的行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有其他重婚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受處罰未滿三年的無辜壹方也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有配偶和他人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和第三者長期對婚外異性不忠。而是壹個人長期與他人保持正當關系,違背了對配偶的忠實義務,導致婚姻破裂。日本民法典第760條在規定出軌時,並沒有規定責任。但《民法典》第760條和第756條明確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