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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第壹款規定:逮捕的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逮捕:

1,可能犯新罪;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5.試圖自殺或逃跑。

逮捕是指在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並且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況下,由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在壹定期限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措施之壹,它不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除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且符合逮捕後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外,還將被逮捕人羈押至人民法院判決生效。正確、及時地運用逮捕措施,可以在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中發揮重要作用,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毀滅或者偽造證據、自殺、逃跑或者繼續犯罪,有助於全面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確認犯罪,保證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因此,逮捕是打擊犯罪的重要手段。

刑事訴訟法適用逮捕的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重新犯罪,或者企圖自殺、逃跑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報復。

綜上所述,不能把重新犯罪作為考慮社會危險性的重要因素,但在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後肯定不能重新犯罪。現有犯罪的社會危險性明顯大於可能犯罪的社會危險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

逮捕的條件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應當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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