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二兒子被與袁同病房的人出賣,大女兒、三女兒、四兒子、五女兒被被告人李某某出賣。獲利後,楊某某給李某某好處費約1000至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稱獲利3600元。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在出賣三個女兒、五個女兒時,兩次要求其兒媳被告人段某某冒充被拐賣兒童的母親。買賣兒童交易完成後,被告人楊某某和買方分別給段某某好處費,被告人段某某自稱獲利1400元。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
本案中,楊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殘忍地將自己的親生骨肉出賣給他人,且不論對方是否真的將自己的孩子作為物品買賣,其行為不僅要受到法律的懲罰,更要受到道德的譴責。
在這裏,我不得不說,楊的妻子,作為母親,讓丈夫隨意處置孩子?難道每個孩子自己十月懷胎都沒有什麽感覺嗎?還是真的就像楊壹樣,真的只把孩子當物件,自己就是壹臺生產物件的機器?我們不知道她到底是怎麽想的,但是對於他們的行為肯定是不能接受的。
對此妳怎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