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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什麽法制?

日本是大陸法系。

在現代化的過程中,日本學習了德國的法律制度,這也非常適合當時日本的需要,而且這種影響在日本政府和民間根深蒂固。二戰戰敗後,美國對日本進行了民主改造,美國給日本帶來了壹些普通法制度。日本是壹個善於學習,能夠將外來文化與本土文化相結合的國家,所以經過上述事件,它融合了兩大法系的優點,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根本的法律文化認同仍然是大陸法系。

1868明治維新之前,日本法律屬於古代法律,受中國法律影響較大。明治維新打破閉關鎖國局面後,法制走上了資本主義西化的道路。第二次世界大戰前主要受大陸法系影響,之後更多受美國法影響。雖然日本法律往往是在外國法律體系的影響下發展起來的,但卻具有日本法律的固有特征。

雖然日本是以大陸法系的六法體系為基礎,但判例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特別是戰後憲法模仿美國,賦予最高法院違憲審查權,對日本憲法的發展意義重大。在訴訟制度上,引入英美法審判中的對抗制,輔以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兩種訴訟制度的融合更有利於查明案情。

世界五大法系是法學家根據世界各國法律的基本特征劃分的:歐洲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國法系(有的法學家分為資本主義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

由於歷史原因,壹些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如菲律賓、南非、英國、蘇格蘭、路易斯安那、加拿大魁北克等,具有兩種制度的特點。亞非壹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往往具有西方法律體系和原始宗教法律體系的特點。例如,印度法律主要屬於普通法體系,但也屬於印度教法律體系;敘利亞法律主要屬於大陸法系,但也屬於伊斯蘭法系。壹般來說,普通法國家主要是英國及其前殖民地: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等。不包括英國的蘇格蘭、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和加拿大的魁北克。

大陸法系壹詞中的“大陸”指的是歐洲大陸,所以也叫歐洲法系。目前,這壹法律制度主要被歐洲大陸的國家(如法國、意大利、德國、荷蘭等)所采用。)以及受上述國家影響的其他國家(如日本)。

法律依據

日本民法典

第83條之二指定當局

(a)本章具體規定的屬於主管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可由都道府縣知事或其他行政機關根據該法令全部或部分處理。

(二)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依規定發布監督令或撤銷法人設立許可,並依準則向都道府縣行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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