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如何正確運用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壹,只有當國家利益和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非法侵犯時;
第二,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
第三,必須是為不法侵害人本人辯護,而不是向無關的第三人;
第四,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限度(可以阻止對方侵害自己)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三、有哪些不正當防衛?
1,防衛過當。是指行為人的正當防衛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2、防禦挑釁。是指行為人故意戲弄對方,使其非法侵害自己,然後在壹個借口下傷害對方。
3.防衛侵害第三人,也稱之為外部防衛。它指的是維權者對實施非法侵權行為者以外的人實施的侵權行為。
4.假想防衛。是指根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因行為人猜測、估計、推斷不法侵害的存在而被侵害。
5.預防也叫預防。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行為尚未發生或者到達之前,對將要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所謂防衛行為。
6.事後辯護。是指不法侵害行為終止後,針對不法侵害人的所謂防衛行為。
四。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
主要是指正當防衛人可以不采取激烈措施制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已經結束;非法侵權已經自動中止。在這些情況下,辯護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