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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單位人員將公民上交的遺失物據為己有,構成什麽罪?根據那條法律?

1.《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為自己遺忘物,數額較大,拒不交出或者不退還的,構成侵占罪。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此罪者,告之後才處理。

二:遺失物無人認領,已歸國家所有的,可能已犯下列罪:

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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